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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檢查,稱ZF人員證件有問題,不提供環保資料,大門緊鎖,將ZF人員扣留超1小時。
這一惡性阻撓ZF事件發生于4月16日上午。環保部第十五督查組在對山東綠杰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該公司負責人趕到現場,對其進行阻撓、扣留,直到公安機關到場后,才放督查組離開。
此次事件并非孤例。
就在兩天前的4月16,環保部第十二督查組在對山西省陽泉市盂縣南婁鎮坡頭村東西垴工區進行現場檢查時,企業拒絕接受檢查。
而4月16日當天,除了濟南ZF受阻以外,第十九督查組在山東省聊城市也有類似的遭遇。茌平縣鑫隆鋼材有限公司被發現直排大量生產廢水,廠內人員拒不開門接受檢查。
17日,第十五督查組在對山東省濟南市潔龍清洗助劑有限公司開展督查時被阻撓檢查。第二十八督查組在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永得紡織廠準備進廠時,被廠內人員發現,隨即反鎖大門,停止生產,拒絕檢查。
更有甚者,第九督查組17日在河北省邢臺市現場檢查時,ZF證被搶奪。
4月5日,環保部宣布從全國抽調5600名環境ZF人員,對京津冀及周邊傳輸通道“2+26”城市,開展為期一年的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上述阻撓ZF事件即發生在這一被稱為“層面直接組織的大規模行動”期間。
據環保部新通報,截至4月20日,各督查組已完成對28個城市的第一輪督查工作。據統計,自督查工作開展以來,各地發生拒絕檢查、阻礙ZF事件共11起,涉及山東省濟南等6個地市。
在4月21日舉行的環保部4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坦言,目前中國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高發多發態勢,仍沒有根本性扭轉,企業頂風非法排污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暴力抗法的案例時有發生。與此對應的是,全國環境監管ZF能力依然相對薄弱,難以承擔繁重的ZF任務。
強制力缺失
“他們不怕我們,這是我們的困境。”談到環保ZF受阻的種種情況,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級環保ZF人員指出。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分析指出,濟南事件折射出企業的某種錯誤認知,即自認為采取這種方式不會造成很嚴重的后果,因此才能夠如此“猖狂”。這同時也說明,在過去,對于企業拒絕檢查的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沒有形成威懾。“企業可能認為,相較安裝環保設施或者停產,拒絕ZF的成本小多了。”
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學教授王燦發指出,“過去我國環境違法成本低,建設項目違法罰款20萬元,與水電等大型工程幾百億元的投資相比,罰款尚不及一天的設備租金。”
但他也表示,新《環保法》生效以來,按日計罰等規定,使違法成本有所增加。王燦發以實施按日計罰的重慶市為例,據統計,企業違法行為改正率從過去的4.8%增長到實施按日計罰后的84%。
新修訂的《環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賦予了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等五種新手段。
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五類案件共22730件,同比上升93%。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1017件,同比上升42%,罰款8.14億元,同比增加43%;查封扣押案件共9976件,同比上升138%;限產停產案件共5673件,同比上升83%;移送行政拘留共4041起,同比上升94%;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023件,同比上升20%。
然而,環保部原總工程師、中國工業環保促進會會長楊朝飛認為,不可否認,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環保ZF得到了加強,但仍然存在ZF不到位的情況。ZF不到位的原因非常復雜。比如,“按日計罰全國才1000多件,但是按照現在污染的情況,我覺得一萬多件都不為過”。
即使有了按日計罰等新增手段,但前述環保ZF人員介紹:“處罰是處罰的事兒,現場執行力是現場執行力的事兒。”
楊朝飛指出,目前,的ZF強制力依然有限。
比如,責令企業停止排污,如果企業拒不理會,繼續生產,一般也不敢在現場直接斷電,讓所有的設備和機器立即停止運行。雖然可以責令停產,但是據《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在作出停產整治決定前,應當書面報經環保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批準通過后,方可對企業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于7個工作日內送達排污者。
“因此的ZF人員沒有現場進行強制執行的權力,需要走程序,程序沒完成,不能現場停下來。”
針對此前發生的濟南事件,新華社評論稱:如果讓企業對ZF人員進行阻撓甚至扣留,可能會給不法分子提供更改環保數據、銷毀相關證據的時間,從而讓環保督查組的現場檢查大打折扣。
這也是一線環保ZF人員的擔憂。
前述環保ZF人員指出,因為缺乏現場執行的強制權,被企業阻礙時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于是企業會利用時間差破壞證據,使取證難度加大。